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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7號
聲 請 人 蘇信榮
上列
聲請
人與
相對人
星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拍賣
抵押物
事件,
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
最新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
本件
拍賣抵押物
完整之附表(土地、建物應分別陳列表格、土地應載明面積及持分範圍、建物應明確記載門牌、用途、層次、面積及持分範圍)。
貳、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