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8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待查(即廖蓮香之
繼承人)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二、提出被
繼承人廖蓮香之繼承人之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三、查報被繼承人廖蓮香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
拋棄繼承、限
定繼承、陳報
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
人等相關繼承事件,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並聲明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