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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82號
聲  請  人  金興不動產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明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清溪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拍賣標的完整之附表(含面積、持分範圍、地號、建號等)。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