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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93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承澧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本票提示日及催告函回執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