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93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陳承澧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人聲請
拍賣抵押物,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
表明本票提示日及催告函回執聯,該裁定已於115年6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