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10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025號
抗  告  人  東街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邱茂鐘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相對人即聲請人莊名凱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