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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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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10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025號
抗 告 人 東街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邱茂鐘
上列
抗告
人即
相對人
與相對人即
聲請
人莊名凱間
本票
裁定事件,
抗告人
即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貳、本裁定
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