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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10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050號
聲  請  人  長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學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莉亞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