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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11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130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王沛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巨鼎永續股份有限公司、廖經金、郭達馳、王振邦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本件正確之本票發票日。
    二、故請表明系爭本票之票面金額及聲請人欲請求之金額為若干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