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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13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318號
聲  請  人  陳俊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耀祖(原名:吳庭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
二、表明本件聲請金額係新台幣216,000或係2,160,000元。
三、表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