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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13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318號
聲 請 人 陳俊傑
上列
聲請
人與
相對人
吳耀祖(原名:吳庭宇)間請求
本票
裁定事件,
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
二、表明
本件
聲請金額係新台幣216,000或係2,160,000元。
三、表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