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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1335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335號 聲 請 人 美福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莊金鵬(原名:莊鈞翔)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二、附表編號1之本票號碼有誤,請更正。 三、附表編號11至15本票之提示日早於到 期日,故請表明正確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四、提出更正後之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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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