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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13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335號
聲  請  人  美福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冠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金鵬(原名:莊鈞翔)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二、附表編號1之本票號碼有誤,請更正。
    三、附表編號11至15本票之提示日早於到期日,故請表明正確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四、提出更正後之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