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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15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525號
聲  請  人  庠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孟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家飲食店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須明確載為年、月、日,並應注意日期不得早於本票之發票日)。
    二、提出吳家飲食店(合夥)簽發之本票正本,若無,請具狀更正相對人正確名稱。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