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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16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610號
聲  請  人  賀臨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宜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秀芹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聲請本票之正確發票日及正確到期日。
    二、表明正確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