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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1745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745號 聲 請 人 周宏仁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築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莊傑皓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 二、表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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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