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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2075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2075號 聲 請 人 惠芳鋼鐵五金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蘇宏仁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經聲請人蓋印公司大小章之 聲請狀(聲請狀應載明 本件案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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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