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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20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2084號
聲  請  人  全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德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福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
二、提出附表本票之正確發票日、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三、經核本件本票未記載利息利率,請表明依年息百分之16計算
    之依據;若無,請改依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6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