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23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富詠富機具有限公司、張根榕、張宗麟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業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發布修正後徵收標準,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發生效力。
是故,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0萬元,修正後應繳納聲請費為新臺幣3,000元,聲請人已繳1,500元,請再補繳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