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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25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2569號
聲  請  人  甲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順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雅鈞即銲御工程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500元。
    二、請陳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