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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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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26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2663號
聲  請  人  林建中  
代理人  湯貴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威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威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票人之本票正本或見狀更正相對人為鍾兆鍼。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