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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5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541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訟代理人  曾鈞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婉瀅即力勝工程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陳婉瀅即力勝工程行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陳婉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