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541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陳婉瀅即力勝工程行裁定就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簽發之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提出相對人陳婉瀅即力勝工程行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陳婉瀅之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15年3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