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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7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712號
聲  請  人  有錢人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姝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秀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聲請狀附表編號6、9本票之正確發票日
    二、表明各本票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三、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