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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81號
聲  請  人  李宗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鴻儀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游承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提示日。
    二、提出相對人游承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具狀更正聲請狀之身份證正確字號。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