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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9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950號
聲 請 人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子汀
非
訟代理人 李俊宏
上列
聲請
人與
相對人
正派物流有限公司、鄭志仁、高昊倫、潘宗暐、廖聖恩、賴豫玲間請求
本票
裁定事件,
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鄭志仁非本票發票人,請補正鄭志仁之本票,抑或撤回對相對人鄭志仁之聲請。
貳、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