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聲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凱俐木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聲請人與
相對人冠宏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葉治坤間聲請返還
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
假扣押事件,聲請人為
擔保假扣押,前依
鈞院101年度司裁全字第49號民事裁定提供新臺幣30萬元為
擔保金,並以鈞院101年度存字第22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執行之聲請,並聲請鈞院以110年度司聲字第343號函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
爰聲請返還提存物等語。
二、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01年度存字第225號提存事件卷宗審查結果,本件提存物業經本院提存所依提存法規定,以本院112年度解字第235號將提存物解繳歸屬國庫在案。從而提存物既已解繳國庫,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向本院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即屬於法無據,自不能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