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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聲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81號
聲  請  人  黃群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麗雪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089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並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聲請人負擔十分之八,餘由原告及相對人負擔。為此,依法聲請確定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以作為日後清償之依據等語。
二、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目的在於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應賠償他造所支出訴訟費用之數額。依確定終局判決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既不得請求他造賠償其支出之訴訟費用,即無聲請法院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則其聲請因無實益,自不應准許(最高法院98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105年度台聲字第98號、105年度台聲字第256號、105年度台聲字第305號裁定意旨可參)。
三、兩造間修復漏水等事件,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089號民事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按主文四所示比例負擔;查前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之人為相對人陳麗雪,聲請人並無支出而得向相對人求償之訴訟費用,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依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