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聲字第81號
聲 請 人 黃群勝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陳麗雪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089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並
諭知訴訟費用由
被告即聲請人負擔十分之八,餘由原告及相對人負擔。為此,
爰依法聲請確定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以作為日後清償之依據等語。
二、
按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目的在於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應賠償
他造所支出訴訟費用之數額。依確定終局判決應負擔訴訟費用之
當事人既不得請求他造賠償其支出之訴訟費用,即無聲請法院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則其聲請因無實益,自不應准許(最高法院98年度第1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105年度台聲字第98號、105年度台聲字第256號、105年度台聲字第305號裁定意旨
可參)。
三、
兩造間修復漏水等事件,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089號民事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按主文四所示比例負擔;惟查前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之人為相對人陳麗雪,聲請人並無支出而得向相對人求償之訴訟費用,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依法未合,應予駁回。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