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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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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聲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90號
聲  請  人  薩摩亞商WISE SEA TECHNOLOGY CO.,LTD.

法定代理人  何俊輝  
聲  請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先進車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立民  
聲  請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先進車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立民  
上三人共同
代  理  人  翁偉倫律師
            陳彥樺律師
相  對  人  蔣尚宏  
法定代理人  陳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蔣尚宏」之記載,應增列其「法定代理人陳芳」。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上開條文,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相對人蔣尚宏業經本院114年度監宣字第797號裁定受監護宣告,並選定陳芳為其監護人,故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