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8/15-8/16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執事聲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執事聲字第60號
抗  告  人  李得志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6月16日之115年度執事聲字第60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
二、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相對人人數補正抗告狀繕本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次按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提起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又抗告人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即為抗告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
  抗告人對本院於115年6月16日所為之115年度執事聲字第60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程序裁判費用1,500元,抗告人未據繳納該費用,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又抗告人於1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之抗告狀,未按相對人之人數提出繕本,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曉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心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