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家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胡志騰(原名:胡瑞培)
劉瑞裕
一、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個月內,陳報被
繼承人劉均瑋(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清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係被繼承人劉均瑋之
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1月20日死亡,相對人胡志騰、劉瑞裕為其繼承人,
爰依
民法第1156條之1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等語。
二、
按「
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民法第1147條、第1138條定有明文。三、
經查:聲請意旨所指之事實,
業據聲請人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46783號電子
債權憑證、被繼承人與相對人之
戶籍謄本、被繼承人
繼承系統表及本院114年1月23日桃院雲家茂114年度(行政)字第114012301號函(查無受理被繼承人之繼承人
拋棄繼承、
限定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事件)為證,並有本院114年度壢小字第449號小額民事判決在卷
可憑,
堪信為真實。
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翁健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