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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家聲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佩君    址同上



相  對  人  鐘文評  
            鐘森立  
            鐘稚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鍾林昭(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清冊。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係被繼承人鍾林昭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死亡,相對人鐘文評、鐘稚傑、鐘森立(下合稱相對人等)為其繼承人,然查無相對人等向管轄法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規定,聲請命相對人等提出遺產清冊等語。
二、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47條、第113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指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00年7月1日桃院永100司執俊字第42916號債權憑證影本、被繼承人與相對人戶籍謄本、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為證,又本院查無曾受理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等事件,此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憑。則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翁健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