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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家聲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聲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路光輝(已歿)之債權人,其繼承人曾向本院以97年度繼字第251號聲明限定繼承事件在案,為維合法權益,使債權得以清償,聲請閱覽上述事件卷宗等語。
二、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有明文。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  
三、經查,被繼承人路光輝之繼承人聲明限定繼承,經本院以97年度繼字第251號裁定准許在案。然查,聲請人並非系爭事件之當事人,既未徵得系爭事件當事人之同意,亦未釋明聲請人與系爭事件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又縱屬被繼承人路光輝之債權人聲請閱卷核與系爭事件僅具經濟上之利害關係,亦難認聲請人已釋明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閱覽系爭事件卷宗,於法未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姚重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