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簡上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郭雯菱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
分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繳足第二審
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48,1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25元,扣除已繳納之2,150元,尚應再補繳1,0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