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簡上字第218號
上 訴 人
(即原告) 王淑慧
上列
上訴人及被
上訴人樂維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於第一審之
訴之聲明係請求被上訴人新台幣(下同)319,560元,
嗣經本院中壢簡易庭以114年度壢簡字第2265號判決
駁回其請求後,上訴人提起
本件上訴,並追加其訴之聲明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597,608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二審上訴費為12,000元,扣除已繳6,540元,尚應補繳
裁判費5,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人
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