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簡上字第224號
上列被
上訴人與上訴人欣磊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壢簡易庭114年度壢簡字第21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並為訴之追加。
經查,被上訴人於民國115年7月6日提出民事二審答辯(一)狀,
並聲明請求:上訴人應再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及自民事二審答辯(一)狀
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核屬擴張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就其追加部分即55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1,0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
追加之訴,特此裁定。被上訴人並應提出民事二審答辯(一)狀送達上訴人之回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