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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審訴字第 10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107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惠君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代位債務人第三人起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定之。請求分割遺產,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應繼分之比例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58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原告以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即受告知人梁詠婕即梁惠美即張梁惠美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梁居財所遺之遺產,而梁居財所遺尚未處分之遺產如附表一所示,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不動產謄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月00日儲字第0000000000號函、臺灣銀行桃園分行000年0月0日桃園營字第00000000000號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桃園分行000年0月0日合金東桃園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81,272元(計算式:梁居財所遺尚未處分之遺產如附表一所示總價4,443,816元×如附表二被代位人梁詠婕即梁惠美即張梁惠美之應繼分1/3=1,481,2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33元,扣除已繳之16,125元,尚應補繳2,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附表一:梁居財所遺尚未處分之遺產
編號
種類
財產所在或名稱
說明
訴訟標的價額
1
房地
○○市○○區○○段000○000地號
經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不動產鄰近地區、路段、屋齡及建物型態相似之不動產房地,於起訴相近時點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42,845元。
⑵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3,727,515元。
計算式:面積87平方公尺×42,845元/平方公尺=3,727,515元 
3,727,515元
同上段000建號(門牌號碼:○○市○○區○○○路00巷0號)
2
存款
臺灣銀行桃園分行
700,938元
3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桃園分行
12,473元
4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
2,890元
總額
4,443,816元

附表二: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
1
梁惠君
1/3
2
梁安忠
1/3
3
梁詠婕即梁惠美即張梁惠美(被代位人)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