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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審訴字第 10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1093號
原      告  晏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梓蓉  
訴訟代理人  蔡健新律師
被      告  魏士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被告戶籍設在新竹縣○○鎮○○○0○0號,且被告實際亦居住於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及被告聲請移轉管轄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即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本院並無管轄權,依職權以裁定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