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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審訴字第 11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114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起訴狀未載明被告姓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原告送達代收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然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查,其訴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