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訴字第1158號
原 告 鴻毅實業社
莊鎔瑋律師
被 告 威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10,210元(
按以請求本金加計自利息起算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5年4月15日止之利息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3,15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98,052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104元(計算式:203,156元-198,0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