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訴字第1204號
原 告 三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蔡安順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所為聲明第1、2項並
非具體、特定、明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
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