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訴字第1277號
原 告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任維元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並應依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此
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
本件原告原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5月12日送達原告指定之
送達代收人,
惟原告
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民事紀錄科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
可憑,
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