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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審訴字第 12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1277號
原      告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被      告  任維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5月12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原告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民事紀錄科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