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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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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審訴字第 12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129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吳聲揚  
被      告  川鼎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陳柏文  
被      告  陳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於民國115年4月24日(本院收狀日)向本院具狀對被告等提起本件訴訟,其訴之聲明為: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250,000元暨如附表所示計算本金之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利率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機動利率加碼0.5%、目前為2.22%計算)、違約金(自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則原告上開之聲明,關於請求利息、違約金部分,應計算至本件起訴日前一日(即115年4月23日)之金額後,與請求本金合併計算其金額。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12,367,40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356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139,180元後,原告應再補繳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225萬元)
1
利息
245萬元
114年12月23日
115年4月23日
(122/365)
2.22%
18,179.67元
2
違約金
245萬元
115年1月23日
115年4月23日
(91/365)
0.222%
1,356.02元
3
利息
980萬元
114年11月23日
115年4月23日
(152/365)
2.22%
90,600.33元
4
違約金
980萬元
114年12月23日
115年4月23日
(122/365)
0.222%
7,271.87元
小計
117,407.89元
合計
12,367,4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