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訴字第1330號
原 告 立安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 告 台灣雲途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1,135元(計算式:請求本金399,250元+算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5年2月12日之利息221,88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390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890元(計算式:8,390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