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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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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審訴字第 13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1338號
原      告  鴻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豪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黎振浩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0,548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番裁判費14,37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01萬元
1
利息
50萬元
113年7月1日
115年3月11日
(1+254/365)
5%
42,397元
2
利息
50萬元
113年9月1日
115年3月11日
(1+192/365)
5%
38,151元
小計
80,548元
合計
1,090,5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