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訴字第1338號
原 告 鴻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黎振浩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
聲請本院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0,548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番
裁判費14,37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