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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審訴字第 14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141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翁瑞竣  
被      告  億源化工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李俊瑾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曾聲請被告等發支付命令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5年2月6日(本院收狀日)具狀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其聲明為:被告億源化工有限公司、李俊瑾、李謝碧蘭應連帶給付原告㈠新臺幣(下同)51,557元,及自114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自114年11月18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㈡154,675元,及自114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11月18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㈢161,913元,及自114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11月2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㈣485,741元,及自114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11月2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則原告上開之聲明,關於請求利息、違約金部分,應計算至本件起訴日(原支付命令聲請日)前一日(即115年2月5日)之金額後,與請求本金合併計算其金額。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869,48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10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原告應再補繳11,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51,557元)
1
利息
51,557元
114年10月17日
115年2月5日
(112/365)
5%
791.01元
2
違約金
51,557元
114年11月18日
115年2月5日
(80/365)
0.5%
56.5元
小計
847.51元
項目2(請求金額154,675元)
1
利息
154,675元
114年10月17日
115年2月5日
(112/365)
5%
2,373.1元
2
違約金
154,675元
114年11月18日
115年2月5日
(80/365)
0.5%
169.51元
小計
2,542.61元
項目3(請求金額161,913元)
1
利息
161,913元
114年10月1日
115年2月5日
(128/365)
5%
2,839.02元
2
違約金
161,913元
114年11月2日
115年2月5日
(96/365)
0.5%
212.93元
小計
3,051.95元
項目4(請求金額485,741元)
1
利息
485,741元
114年10月1日
115年2月5日
(128/365)
5%
8,517.1元
2
違約金
485,741元
114年11月2日
115年2月5日
(96/365)
0.5%
638.78元
小計
9,155.88元
合計
869,4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