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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審訴字第 14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1438號
原      告  張雲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藍其蘢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起訴狀有未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原因事實等起訴不合程式之瑕疵,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6日以115年度補字第388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而該補正裁定於同年3月25日送達於原告,原告所補證事項,仍欠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暨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原因事實,今仍未補正,則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