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訴字第1438號
原 告 張雲香
上列原告與
被告藍其蘢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原告起訴時
起訴狀有未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暨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原因事實等起訴不合程式之瑕疵,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6日以115年度補字第388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而該補正裁定於同年3月25日送達於原告,
惟原告所補證事項,仍欠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暨訴訟標的
法律關係之原因事實,
迄今仍未補正,則
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