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訴字第1480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本院對
被告李孟峰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6,578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9,401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9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