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訴字第1508號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簡俊倫等間請求撤銷變更
要保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
住所或
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提出於法院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2款亦明。
二、
經查,原告起訴未記載
被告***之完整姓名及
住居所,
訴之聲明亦未載明究竟欲撤銷被告簡俊倫與何人間之要保人變更行為,
經本院函查後,台灣人壽及元大人壽均函覆簡俊倫於該公司「無變更要保人紀錄」。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然原告
迄未就前開裁定之內容為補正,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附卷
可稽。
揆諸首開說明,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