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訴字第1674號
原 告 拓荒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圓益金屬有限公司間請求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有下列不合程式之情。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除應以訴狀表明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此觀同法第77條之13、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自明。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5年5月29日(本院收狀日)向本院具狀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其起訴主張略以兩造前為合作抽線業務,且機器設備已置於原告之廠址,惟被告迄今無法為抽線業務之運行,已造成原告之人員、場地、費用之損失,故請求被告給付代墊款及租金,並聲明:被告應給付代墊款新臺幣(下同)668,841元,場地租金600,000元(自114年5月8日起至115年5月7日止),及場地租金每月50,000元(自115年5月8日起至拆遷完成日止)。經核,本件原告之訴,尚未表明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且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18,841元(計算式:668,841元+600,000元+50,000元=1,318,8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9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6,359元後,原告應再補繳585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陳明訴訟標的及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或補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