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訴字第1730號
原 告 季橋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65,206元(計算式:請求本金2,825,342元+算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5年4月21日之利息39,86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079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34,611元,尚應補繳468元(計算式:35,079元-34,6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