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訴字第1805號
原 告 李佳珊
被 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58,904元(計算式:請求本金2,000,000元加計自民國114年8月23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6月8日止之利息158,90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7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24,9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872元(計算式:26,772元-2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