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訴字第196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提出載明以被
繼承人鄭伍美玉全部遺產為
訴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原告之訴,有
當事人不
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或依其所訴之事實,在
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
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
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
為一體為分割
,並非以遺產
中個別之財產分割
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
之目的在廢止遺產
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
方法應對全部遺產
整體為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03號判決意旨參照)。二、查,
本件依卷附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被
繼承人鄭伍美玉除原告
起訴狀附表一請求分割之
不動產外,尚有包含
上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壢龍東路及龍岡郵局總計11,273,967元之多筆存款遺產,原告起訴未將上述存款遺產全數列為分割標的,與前開
要旨不符,應予補正。
爰定期間命原告提出載明以被繼承人全部遺產(含上開漏列之郵局存款)為訴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補正狀,並依
被告人數檢附
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