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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審訴字第 19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196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原告訴請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提出載明以被繼承人鄭伍美玉全部遺產為訴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告之訴,有當事人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或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03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依卷附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被繼承人鄭伍美玉除原告起訴狀附表一請求分割之不動產外,尚有包含上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壢龍東路及龍岡郵局總計11,273,967元之多筆存款遺產,原告起訴未將上述存款遺產全數列為分割標的,與前開要旨不符,應予補正。定期間命原告提出載明以被繼承人全部遺產(含上開漏列之郵局存款)為訴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補正狀,並依被告人數檢附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淑瓊